加入日期: | 2018.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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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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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政府 路 |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
關于密云區水源路南側BC地塊舊城改建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及修改
情況的通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有關規定,密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征收辦”)于2018年9月1日公布《密云區水源路南側BC地塊舊城改建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征補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區征收辦未收到被征收人書面意見。為了使征補方案更加嚴謹準確,現經區政府批準,對征補方案作出如下修改:
一、原征補方案第一章第一條中“住宅平房”修改為“住宅房屋”。
二、原征補方案第二章標題“住宅平房征收補償方案”修改為“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三、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一條第一款中“臨時安置費”修改為“周轉費”。
四、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中2處“安置房源”修改為“安置房”;1處“毛坯交房”修改為“毛坯房。”
五、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中在“購買調劑建筑面積”后加上“調劑建筑面積不能超過本項目安置房的最小戶型面積”。
六、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二條第一款全部修改為“按照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算,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搬遷費標準計算。用于計算搬遷費的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認定住宅占地面積的75%”。
七、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全部修改為“按照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月計算,不足1800元/月的按照1800元/月計算。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周轉費標準計算。用于計算周轉費的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認定住宅占地面積的75%。周轉費自交房之日起計算”。
八、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二條第五款中“被征收人家庭成員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戶籍在本址的直系親屬或經認定的人員”修改為“被征收人家庭成員是指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或經認定的人員”;“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況的,給予特殊困難補助”修改為“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存在下列情況的,給予特殊困難補助”;“傷殘戶補助”修改為“傷殘補助”;“上述人員認定結果需經現場公示”修改為“上述結果需經實施單位組織認定并公示”。
九、原征補方案第二章第二條第六、七款中“按照協議約定的總安置面積”修改為“按照安置房總建筑面積”。
十、原征補方案第三章第一段后增加“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后自管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將“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修改為“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將“自管公房的補償標準參照住宅平房征收補償的標準”修改為“自管公房的補償標準參照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將“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中的“區、縣”刪除。
十一、原征補方案第四章第四條第二款中“上述認定結果需經現場公示”修改為“上述結果需經實施單位組織認定并公示”。
原征補方案其他內容不進行修改。
特此通告。
附件:密云區水源路南側BC地塊舊城改建房屋征收項目征
收補償方案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
2018年10月2日
附件:
密云區水源路南側BC地塊舊城改建
房屋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為改善密云區水源路南側基礎設施落后、危舊房屋集中連片的現狀,提升密云新城品質,經密云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擬對密云區水源路南側BC地塊進行舊城區改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北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實施意見》(京建發〔2013〕450號)等相關規定,按照實事求是、尊重歷史、依法依規、合情合理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項目征收補償方案。
一、項目基本情況
征收范圍:東至規劃新中街、南至潮河北岸、西至規劃南山路、北至水源路。本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非住宅和住宅房屋。
二、房屋征收主體及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主體為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
房屋征收部門為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北京市密云區密云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實施單位”),承擔本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
三、被征收人的認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2.自管公房承租人與自管公房所有權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改售房協議后,作為被征收人。
3.戶籍空掛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惡意分戶的,房屋征收部門對空掛戶或者惡意分出戶不予認定且不予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相關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院落占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用途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批示載明的確定。
征收范圍內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不明確或權屬證明材料缺失等情況,由實施單位組織認定。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對認定為違法建設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五、評估機構
按照規定程序,被征收人選定北京東華天業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為本項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的價值等進行評估,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提供依據。
六、預簽補償協議
實施單位組織房屋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與房屋征收部門預簽附生效條件的征收補償協議。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分為兩個階段共20天(第一階段10天、第二階段10天)。具體生效比例由區政府確定并公布。
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達到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比例后,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未達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終止。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前不實際支付補償款和提供房源。
七、征收決定
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簽訂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的比例達到生效比例后,區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并與正式征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期限內未簽約的被征收人可直接簽訂正式征收補償協議。征收正式簽約期10天。
征收評估價格與預簽征收補償協議評估價格出現差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
八、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九、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住房保障
在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住房保障優先配租配售管理辦法》(京建法〔2011〕17 號)的有關規定,優先配租配售。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的補償款總額=被征收房屋價值+裝修設備及附屬物補償+搬遷費+周轉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助+獎勵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補償款項。
(二)產權調換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征收人補償包括:回遷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設備及附屬物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助及獎勵。選定回遷安置房后,按照本方案結算辦法結算差價。
安置房地點
本項目提供回遷安置房源兩處,第一房源為長安小區東地塊定向安置房,第二房源為長安新村和南菜園新村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商品房。具體位置及戶型以相關批準文件為準。
2.安置房性質
長安小區東地塊定向安置房的產權性質為商品房(參照經濟適用房管理)。
長安新村和南菜園新村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的性質為商品房。
3.安置房裝修標準
長安小區東地塊定向安置房執行《關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有關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5〕17號)規定。
長安新村和南菜園新村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為毛坯房。
4.安置房總建筑面積構成及價格
安置房總建筑面積=應安置建筑面積+簽約獎勵建筑面積+調劑購買建筑面積
(1)應安置建筑面積
經實施單位組織認定的被征收房屋院落占地面積調換同等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且互不找差價。
(2)簽約獎勵建筑面積及價格
被征收人簽約并搬家交房的,給予應安置建筑面積的20%作為簽約獎勵建筑面積。簽約獎勵建筑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補足至10平方米。簽約獎勵建筑面積按照簽約時間執行不同價格。具體標準如下:
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第1天-第20天)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簽約獎勵建筑面積不收取購房款。
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外、正式簽約期(第21天-第30天)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簽約獎勵建筑面積。
被征收人在正式簽約期外簽約并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簽約獎勵建筑面積。
(3)調劑購買建筑面積及價格
因戶型等客觀原因,在應安置建筑面積與簽約獎勵建筑面積之和基礎上,被征收人以應選最接近的安置房面積戶型為限,購買調劑建筑面積。調劑建筑面積不能超過本項目安置房的最小戶型面積。調劑建筑面積按照簽約時間執行不同價格。具體標準如下:
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第一階段(第1天-第10天)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調劑建筑面積;
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第二階段(第11天-第20天)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按照1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調劑建筑面積;
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第二階段外、正式簽約期(第21天-第30天)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按照20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調劑建筑面積;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外簽約并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搬家交房的,按照本項目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購買調劑建筑面積。
5.選房原則
被征收人按協議約定搬家交房的,按照“先簽約并按約定交房先選房”的原則,進行一次性選房。
被征收人能夠選擇一套安置房的不能選擇兩套安置房。
6.結算辦法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搬家交房的,實施單位按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與被征收人進行預結算,預結算時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以設計圖紙建筑面積為準。最終結算時以交房實測建筑面積為準,多退少補。
被征收人選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與簽約獎勵建筑面積之和的,面積差額部分按本項目標準房屋市場價格,由房屋征收部門補償給被征收人。
安置房的入住費及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費用由個人繳納。
二、各項補助獎勵
(一)搬遷費
按照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算,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搬遷費標準計算。用于計算搬遷費的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認定住宅占地面積的75%。
(二)周轉費
按照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月計算,不足1800元/月的按照1800元/月計算。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周轉費標準計算。用于計算周轉費的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認定住宅占地面積的75%。周轉費自交房之日起計算。
選擇產權調換的,周轉費每6個月發放一次,至接到回遷通知書后2個月止。
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4個月的周轉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進行合法經營,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認定的經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被征收房屋符合本征收補償方案中關于被征收房屋認定的規定。
2.提交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原件),且營業執照標明的營業場所與被征收房屋一致,并正在實際經營。
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參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2011﹞18號),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上述結果需經實施單位組織認定并公示。
(四)各項移機、移裝費
1.電話、寬帶移機費235元/部;
2.有線電視移裝費300元/端;
3.空調移裝費400元/臺;
4.熱水器、太陽能移裝費各300元/臺。
選擇產權調換的,給予兩次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補助。
(五)困難補助
被征收人家庭成員是指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或經認定的人員。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存在下列情況的,給予特殊困難補助。特殊困難補助以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為準,且每證僅享受一次補助。
1.低保戶補助以低保證為依據,補助標準每證2萬元。
2.傷殘補助以殘疾證為依據,補助標準每證2萬元。
3.患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范圍》(2007年8月1日發布)中重大疾病的,憑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密云醫院、密云區中醫醫院或北京市三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書或證明,補助標準為每位被確診病人2萬元。
上述結果需經實施單位組織認定并公示。
(六)長安小區東地塊定向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補助
選擇長安小區東地塊定向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總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讓金補助。
(七)長安新村和南菜園新村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裝修補助
選擇長安新村和南菜園新村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總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助。
三、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預簽約配合獎勵
征收啟動后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內簽訂征收補償預簽協議,并按征收補償預簽協議約定日期搬遷交房的,給予10萬元預簽約配合獎勵。享受預簽約配合獎勵的同時享受提前搬遷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簽約,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搬家交房的,給予8萬元提前搬遷獎勵。享受提前搬遷獎勵的同時享受履行合同獎勵。
(三)履行合同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簽約,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搬家交房的,給予2萬元的履行合同獎勵。
第三章 自管公房征收補償方案
自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在預簽征收補償協議前與公房承租人簽訂附帶生效條件的房改售房協議,預簽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房改售房協議自動生效。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后自管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愿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后的部分進行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本方案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系自動終止。
自管公房的補償標準參照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
經審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審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第四章 非住宅征收補償方案
一、補償方式及內容
被征收人的補償總額=被征收房屋價值+搬遷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助+獎勵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由選定的評估機構根據《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暫行辦法》(京建法〔2016〕19號)等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三、搬遷補償
非住宅房屋搬遷,按照認定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計算,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償。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實施單位認定的經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實施單位認定為實際經營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標明的營業場所與被征收房屋一致。
(二)利用場地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經實施單位認定的利用場地經營的,給予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占地經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參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京建法﹝2011﹞18號),由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上述結果需經實施單位組織認定并公示。
各項移機、移裝費
(一)電話、寬帶移機費235元/部;
(二)有線電視移裝費300元/端;
(三)空調移裝費400元/臺;
(四)熱水器、太陽能移裝費各300元/臺;
(五)特種設備、大型設備搬運費、安裝調試費由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預簽約配合獎勵
被征收人在預簽約期內簽訂征收補償預簽協議,并按征收補償預簽協議約定日期搬遷交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額的3﹪計算預簽約配合獎,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享受預簽約配合獎勵的同時享受提前搬遷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簽約,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搬遷交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額的5﹪計算提前搬遷獎勵,但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享受提前搬遷獎勵的同時享受履行合同獎勵。
(三)履行合同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簽約,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屬物補償總額的1﹪計算履行合同獎勵,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五章 其他
一、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由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是本方案實施過程中的補充性文件。
二、本補償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政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