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疑內容、時限
(1)供應商對成交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成交預公示發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投標人對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預公示發布之日起三個日歷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機構提出質疑,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技術質量和商務要求、評審標準及評審細則有異議的,應主要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其他問題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2、質疑答復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按照《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和處理。
(2)采購人、采購機構在收到投標人書面質疑后兩個日歷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3)質疑答復方式
采購人通過補遺方式對質疑進行答復。
3、投訴
(1)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2)在提出投訴時,應附送相關證明材料。投訴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為準。
(3)在確定受理投訴后,財政部門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決定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同時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告投訴處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