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參選人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法律上和財務上獨立、合法運作并獨立于比選人和比選代理機構的單位。對于已按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查詢結果(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蓋公章)。
2.2 參選人須具備在有效期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四級或以上資質;
2.3 參選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參選人須提供:
(1) 國稅登記證副本中加蓋相關戳印一頁的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2) 如參選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國稅登記證副本未加蓋相關戳印的,可提供在國稅網站查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查詢地址和證明截圖,或提供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所有材料須加蓋單位公章。
2.4 信譽要求:參選人近三年(2012 年至今)的供貨、服務中未出現嚴重違約或產品關鍵部分未出現重大的技術及質量問題,無涉及商業賄賂、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相關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
2.5 財務要求:財產沒有處于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6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參選。
2.7資格審查方式:本項目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