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5.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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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5.03.26 |
地 區: | 四川省 |
一、本項目經米易縣發展和改革局以米發改【2014】98號批準建設,比選方案已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號為米發改[2015]比選備案第7號。本項目現通過比選方式選擇和確定中選人(承包人),誠邀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申請人參與本項目的比選。只有報名參加了比選,并被隨機抽取到的比選申請人(即比選被邀請人),才有資格被比選人邀請參加比選競爭。
二、比選項目概況(表一): 比選人(項目業主) 米易縣農村供水總站
項目名稱 米易縣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芭蕉箐集中供水工程水廠主體工程
建設地點 米易縣丙谷鎮芭蕉箐村
實施時間 60日歷天
工程規模(和/或標準) 本次工程新建水廠1座,水廠內新建水廠管理站房1棟,新建清水池1座,容積為600m3,反應沉淀池2座,無閥濾池2座,水廠其它附屬構筑物有水廠綠化、水廠圍墻、閘閥間、檢查井及排水暗渠等。(具體內容詳見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
建設資金 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地方配套資金。
其他 /
三、比選內容(合同段劃分)(表二):
施工1 米易縣2014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芭蕉箐集中供水工程水廠主體工程施工
四、資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資質要求:企業資質等級不應低于(包括):
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水利水電工程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3)其他要求:
(1)近三年(2012年至2014年)以來至少已完成1個類似項目業績[提供中標通知書或中選通知書或合同復印件]; (2)項目經理:建造師(水利工程或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證,中級及以上職稱,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實行壓證施工制度,并提供最近6個月社保證明材料;(3)該項目不允許轉包和違法分包,如發現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項目的,一經發現將終止合同并追究相應責任;(4)四川省省外企業需持四川省建設廳核發的《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筑活動備案證》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業入川承攬業務驗證登記證》。 。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參加比選。
五、報名及購買比選文件
(1)請有意參加本項目競爭的比選申請人,到四川日報招標比選網(www.sczbbx.com)報名并購買比選文件,比選文件收費為200.00元(人民幣),售后不退。比選申請人應按“比選申請人網上報名特別規定”的要求報名。
(2)比選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最少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各比選申請人網上報名時間為:從2015年03月19日網上發出比選公告之時起至 2015年03月25日 15時截止。
(3)比選申請人應在本規定的報名截止時間前,按報名的合同段分別提交比選保證金,具體金額見表三。比選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兩種(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選人提交。
戶 名:攀枝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開戶銀行:攀枝花市商業銀行炳草崗支行
賬 號:7722 0100 0072 7198 4
比選保證金必須通過比選申請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現金轉賬方式提交。
B.通過比選網站向比選人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證。
(4)比選人將根據合理低價的原則確定中選人。比選人以比選公告公布的比選最高限價的85%作為基準值。凡低于基準值中選的,中選人在提交履約擔保的同時,必須額外提交中選價凈價與基準值之差額2倍的差價履約現金擔保。
(5)報價要求。比選人可以要求比選申請人實行一次性報價或二次報價。比選人對比選申請人報價的具體要求見表三。
(6)本項目(合同段)比選人采用的報價方式、報價要求、最高限價、比選保證金一覽表
(表三):
合同段 報價方式 報價要求 最高限價 比選保證金 備注
施工1 C.預算控制價下浮一定比例報價 一次性報價 179.00 6
最高限價和比選保證金單位為萬元。
六、隨機邀請參加比選競爭的比選申請人
(1)比選人定于報名截止時間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即北京時間2015年03月26日10時00分,在有關監督部門以及自愿到場的比選申請人的現場監督下,在米易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務廳(米易縣政務中心2樓東側)公開舉行從四川日報招標比選網(www.sczbbx.com)隨機抽取參加比選競爭的比選申請人(即比選被邀請人)活動,從進入隨機抽取名單的比選申請人中隨機選擇3個比選申請人參加評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報價方式的,比選人對進入隨機抽取名單的比選申請人按其報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比選人只在報價最低的9個比選申請人中進行隨機抽取;采用D報價方式的,比選人在所有進入隨機抽取名單的比選申請人中隨機抽取。
七、聯系方式***
比 選 人(全稱):米易縣農村供水總站
地 址:***
郵 編:617200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2015年03月19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