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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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深圳市 |
項目名稱 |
深圳市防空警報及其控制系統 | 采購類型 |
非協議采購 |
采購人名稱 |
王蘇 | 采購方式 |
公開招標 |
財政預算限額(元) |
16,629,500元(包括中央站設備319,500萬元,中間站和分控中心設備960,000萬,警報終端設備采購15,350,000萬元) | ||
項目簡介 |
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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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資質要求 |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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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算書、工程量清單要求 |
深圳市防空警報及其控制系統項目工程量清單2014-12-11.doc | ||
商務需求 |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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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紙 |
圖紙.docx | ||
技術需求、項目管理要求、其他 |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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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模板使用規則 |
模板使用規則
(一)關于評分準則分類
除價格分按照規定的公式計算外,其它評分因素的評分準則可分為A、B、C三類:
A類評分準則指由評委主觀評分的評分準則;
B類評分準則指投標人進行承諾即得分的評分準則;
C類評分準則指由評委客觀評分的評分準則。
評審過程中,所有評委對于采用B、C類評分準則的評分因素,必須給出一致結論。
(二)關于權重調整
1、價格部分的權重不能低于40%,綜合實力部分的權重不能高于10%;
2、某項評分因素的權重不能突破設置的權重上限。
(三)關于評分因素調整
1、評分因素的增加
(1)評分因素的拆分:允許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模板中的評分因素進行拆分,相關權重同樣作相應拆分處理。
(2)另行增加評分因素:允許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評分準則并設置相應的權重,但增加的C類評分準則與增加的綜合實力部分A類評分準則合計不能超過2項,每項權重不能超過2%,總權重不能超過3%。
2、評分因素的減少
允許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減少評分因素,但相關的權重只能增加至價格部分或采用A、B類評分準則的評分因素。
(四)其它注意事項
1、評分因素與評分準則必須對應;不得就同一項考察內容重復設置評分因素;
2、評分因素及評分準則的表述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化,做到表述簡練、準確且易于判斷、沒有歧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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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信息 |
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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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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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防空警報項目申報書和深圳市防空警報及其控制系統項目工程量清單.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