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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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1.02.25 |
招標業主: | 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指揮部 |
地 區: | 長興縣 |
內 容: |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起點樁號為K0+000,終點樁號為K42+478,全長42.478公里,公路等級一級,設計行車速度80km/h,路基寬度24.5m。 本次施工招標設1個施工標段,即亮化工程施工標段: 亮化工程施工標段:主線起點樁號為K0+000,終點樁號為K42+478。主要內容為本標段范圍內中分帶及路側亮化工程施工(含箱變安裝)。 施工計劃工期為4個月,試運行期 6 個月,缺陷責任期 12 個月,保修期 2 年。 |
關鍵詞: | 施工招標 國道 |
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亮化工程
施工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以下簡稱“該項目”)初步設計已經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發改設計〈2010〉30號文批準建設,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為浙交復〔2010〕72號,項目業主為長興縣交通建設投資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自籌和省補,受項目業主委托,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指揮部為招標人。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亮化工程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實行資格后審。主要工程數量和資格審查條件(最低要求)長興縣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網。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起點樁號為K0+000,終點樁號為K42+478,全長42.478公里,公路等級一級,設計行車速度80km/h,路基寬度24.5m。
本次施工招標設1個施工標段,即亮化工程施工標段:
亮化工程施工標段:主線起點樁號為K0+000,終點樁號為K42+478。主要內容為本標段范圍內中分帶及路側亮化工程施工(含箱變安裝)。
施工計劃工期為4個月,試運行期 6 個月,缺陷責任期 12 個月,保修期 2 年。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電力工程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并同時具備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且具有同類工程施工經歷,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3 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單位不得同時對同一標段投標,否則均按廢標處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屬于本條款規定的“母公司”,其一級子公司可同時對同一標段投標,但同屬一個一級子公司的兩個及以上二級子公司不得同時對同一標段投標,否則均按廢標處理。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5日,每日上午9時至11時0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北京時間,下同),在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地址:***
4.2 招標文件每套售價800元,亮化工程圖紙每套售價400元,售后不退。
5.投標文件的遞交
5.1 招標人將不組織踏勘現場,不召開投標預備會,投標人可自行組織踏勘現場。
5.2 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11年3月17日9時00分,投標人應于當日8時30分至9時00分將投標文件遞交至長興縣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地址:***
5.3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6.聯系方式***
招 標 人:318國道長興李家巷至泗安界牌段改建工程指揮部
地 址:***
郵政編碼:313100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附錄1 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條件)
標段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要求
亮化工程施工標段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電力工程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并同時具備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財務最低要求)
標段 財 務 要 求
亮化工程施工標段 承諾營運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由投標人自行決定采用銀行信貸證明或財務能力承諾書)。
若采用銀行信貸證明,開具銀行信貸證明的銀行級別: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縣(區、市)級及以上銀行 。
附錄3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
標段 業 績 要 求
亮化工程施工標段 自2005年12月1日(以實際交工日期為準)以來,成功地完成過單項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含)的以下工程施工:
1、高速公路供配電;或2、公路供配電及照明;或3、城市道路供配電及照明。
附錄4 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
標段 信 譽 要 求
亮化工程施工標段 1.無投標人須知第1.4.3項的情形;
2.自2008年1月1日以來,投標人無行賄犯罪行為;
注:行賄犯罪行為認定以法院判決書和該判決書出具的時間為準。
附錄5 資格審查條件(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最低要求)
標段 人 員 數量 資 格 要 求
亮化
施工標段 項目經理 1 1、具有機電或交通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至少5年工作經驗,其中從事類似工程3年,至少擔任過一個類似工程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總工),有機電工程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證書(含臨時執業證書或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建造師人員初始名單公告),具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2、擬委任項目經理(及備選人)未在其他合同工期未到的項目上任項目經理,若該項目已提前完工,應提供發包人證明材料。
3、自2008年1月1日以來無行賄犯罪行為。
項目經理備選人 1
項目總工 1 具有機電或交通工程類專業中級職稱,至少 6 年工作經驗,其中從事類似工程 4年,至少擔任過一個類似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
項目總工備選人 1
注:1、行賄犯罪行為認定以法院判決書和該判決書出具的時間為準。
2、人員專業以畢業證書或職稱證書為準。
3、機電或交通工程類專業指計算機、通信、機電一體化、自動控制、無線電技術、電子、電力工程專業。
4、類似工程指公路(或城市道路)機電或供配電照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