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 | NJZC-2008D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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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08.01.22 |
截止日期: | 2008.01.28 |
地 區: | 南京市 |
內 容: | 內 容 單 位 要 求 光 澤 度 GS ≥80o 體 積 密 度 g/cm3 ≥2.56 吸 水 率 % ≤0.60 壓 縮 強 度 MPa ≥100.0 彎 曲 強 度 MPa ≥8.0 放射性指標符合GB6566-2001標準要求。 |
項目編號:NJZC-2008D010
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受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采購人)委托,對下列貨物和相關服務進行詢價,歡迎符合資格要求的供應商根據詢價通知書要求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及服務承諾,并于2008年1月28日上午09:00-09:30之間將《報價單》一式一份(正本)密封送達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報價文件接收人。
1、請報價人注明所供貨物詳細規格、品牌、生產廠家、配置,并按標準配置報價,一個分包中的項目必須全部填報。如有幾個分包,可任選一個或幾個填報。(請列明配置清單包括贈品,若有不含在報價內的選配件請詳細注明)該報價必須是最終成交價。貨物的總價應包括交貨前的所有費用:即總價須包括全部環節的關稅、代理費、運輸、安裝、調試、培訓、技術服務、必不可少的部件、配件。
2、提供的貨物應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質保期限如果沒有明確要求的應不低于原廠家的承諾,產品應至少提供1年以上的免費質保期,終身維修服務,若能提供其他更優質的服務,可在服務承諾中自行提供,該承諾將做為確定成交的參考依據(最佳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附報價單后)。并保證所提供貨物的開箱合格率為100%,外觀和內在質量都不得有任何問題。
3、供應商如果不是本中心網員或初次向本中心報價的單位,報價時應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開戶銀行和帳號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4、貨物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后,由合同雙方根據合同進行結算。詳見附件。
5、詢價采購結果請在詢價截止日后2日以后從本中心網站的中標結果中查詢。得知中標后,請及時與報價單接收人聯系簽訂合同事宜。
6、提供相關技術手冊、使用說明書,免費進行師資培訓。
7、如詢價通知書有變更,將在本中心網站發布信息更正公告,請報價人留意。
8、交貨安裝完畢時間:詳見附件。
交貨地點:采購人指定。聯系人:童俊;聯系電話***
成交原則: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1號
郵政編碼:210008
聯 系 人: 陸寶鈞 電話: 025-83279810 傳真:***
報價文件接收人:姚翠霞(六樓) 電話: 025-83279813 傳真:***
保證金:無
開 戶 行:建行地鐵大廈分理處
銀行帳號:32001595844050000202
開戶名稱: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
日 期:2008年1月22日
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詢價報價單
項目:大理石站樁 編號:NJZC—2008D010
序號 類別或品名 采購需求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交貨期 備注
1 大理石站樁 詳見附件 1500根
合計(人民幣)
報價單位(公章): 報價單位負責人(簽章): 聯系電話***
附件:
一、 規格質量
1、福建產淺灰色“芝麻黑”G614#花崗石。
2、材質的技術參數應大于等于國家的規范要求,如下表:
內 容 單 位 要 求
光 澤 度 GS ≥80º
體 積 密 度 g/cm3 ≥2.56
吸 水 率 % ≤0.60
壓 縮 強 度 MPa ≥100.0
彎 曲 強 度 MPa ≥8.0
放射性指標符合GB6566-2001標準要求。
2、外形為直徑200mm、高度500mm圓柱體;圓柱上部300mm部分拋光處理;下部毛面;圓柱頂磨制半球體;詳細外形要求見附圖。外形尺寸誤差不超過±5mm。
3、成交供貨商須提供合格石料樣品。如實際供貨與提交的樣品不符,采購方有權拒絕全部或部分供貨,供貨方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并須賠償采購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二、 供貨時間和地點
1、供貨時間為40天(日歷天數)以內,自采購合同訂立之日起計算。供貨方應根據采購方要求,在供貨期內分批次供貨。
2、交貨地點為南京市區(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棲霞、雨花、浦口、大廠)范圍內采購方指定地點。
三、 報價
1、供貨方報價應包括:原材料、加工費、運輸及裝卸搬運費、利息、稅費等交貨驗收前的全部費用。
2、供貨方報價須就供貨單價和總價分別報價。
四、 采購合同主要條款
序號 內 容
1 結算方式:
交貨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價款的90%;一年后無質量問題,支付余款。
2 成交人違約:
(1)不履行合同,由成交人向采購人賠償損失,并解除合同。
(2)延遲履行,每延遲一天,成交人向采購人付人民幣1000元違約金,違約金上不封頂。
(3)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采購人扣減其合同款。
(4)由于成交人原因造成采購人損害,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