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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

信息發布日期:2006.12.11 標簽: 遼寧省招標 沈陽市招標 
加入日期:2006.12.11
截止日期:2007.01.04
招標業主: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地 區:沈陽市
 
招標公告正文
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就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服務采購項目進行國內公開招標采購。歡迎符合招標文件資質要求的單位,參加本次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等詳見本項目招標文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 招標內容
第一品目: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品目: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2.領取招標文件時間:北京時間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不含公休日)每日在沈陽市政府獲取并在2006年12月29日前攜帶以下資質文件到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項目負責人***
⑴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400萬元,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⑵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資質證書原件;
⑶領取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3.領取招標文件地點: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沈陽市沈河區北一經街78號)。
4.投標截止時間:北京時間2007年01月04日下午13∶30時整,其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恕不接受。
5.開標時間:北京時間2007年01月04日下午13∶30時整
6.投標及開標地點:沈陽市沈河區北一經街78號(沈陽市財政局三樓禮堂)
7.招標人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招標人名稱: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110014
聯系電話***
傳 真:***
聯 系 人***

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第1章 投標人須知及前附表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說明:本前附表是對投標人須知的修改、補充和摘要,其內容與投標人須知不一致時,以本前附表為準。
序號 條款號 內 容
1 招標編號:CG(Z)2006-0479 項目名稱:招標代理機構服務采購
2 招標人名稱: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聯系地址: 沈陽市沈河區北一經街78號 郵政編碼: 110014 聯系電話: 024-22876231 傳 真: 024-22874697 聯 系 人***
3 13 投標人按要求填報
4 14 投標保證金:無
5 15 投標有效期:開標后90天
6 16 投標文件正本:1份 副本:6份
7 17 投標文件在開標大會地點遞交至: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代理機構服務采購 項目編號:CG(Z)2006-0479
8 18 接收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北京時間2007年01月04日下午13∶30時整 公開開標大會時間:北京時間2007年01月04日下午13∶30時整 開標地點:沈陽市沈河區北一經街78號
9 31 合同簽訂地點:見中標通知書

投 標 人 須 知
一、總則
本次政府采購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通過國內公開招標來擇優選定若干服務機構。
1. 適用范圍
1.1 本招標文件僅適用于本次招標中所敘述的服務采購內容。
1.2 招標人為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為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
2.合格條件和資格要求
2.1投標人必須能夠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及現行的規章制度的規定。
2.2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3投標人資質:
第一品目: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第二品目: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格。
2.4業績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2.4.1具備類似項目(政府投資的3500座以上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大空間鋼結構公共建筑)的采購招標或工程招標代理經驗,招標代理的種類:方案征集類、服務類(設計、咨詢、項目管理及監理)、施工類、材料設備采購類等;
2.4.2近二年內(2004~2005年)代理國有投資招標項目的累計中標額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
2.5注冊資金的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400萬元;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3. 投標委托
3.1 如投標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則須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見第4章投標文件格式4.5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4. 問題提出的形式
4.1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問題,須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招標人。
5. 投標費用
5.1 無論投標結果如何,投標人須自行承擔與參加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

二、招標文件
6. 招標文件構成
6.1 招標文件包括:
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招標公告
第 1 章 投標人須知及前附表
第 2 章 服務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 3 章 采購清單及相關要求
第 4 章 投標文件格式
6.2 投標人應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服務機構條件等要求。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資料或者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實質性響應,是投標人的風險,可能導致其投標被拒絕。
7. 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任何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的投標人,均應以書面、傳真、電報形式通知招標人,但通知不得遲于開標日期前15天使招標人收到,招標人對收到的澄清要求視具體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同時將書面答復傳真給每個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答復中包括所提出的問題,但不包括問題的來源。
7.2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的任何時候,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主動地或在解答投標人提出的澄清問題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
7.3 招標文件的修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投標人在收到該通知后須立即以傳真或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招標文件的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對所有投標人具有約束力。
7.4 為使投標人編寫投標文件時,有充分時間對招標文件的修改部分進行研究,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并將此變更通知每一投標人。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8. 投標的語言
8.1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就有關投標的所有來往函電均應使用中文。
9. 投標文件構成
9.1 投標人編寫的投標文件必須包括下列部分
9.1.1 投標文件組成,包括:
(1)投標函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要求能清晰反映2006年已年檢紀錄)
(3)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要求能清晰反映2006年已年檢紀錄)
(4)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6)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7)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和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8)投標人綜合情況說明
(9)企業業績及證明資料(2004~2006年之間的業績參與評審)
(10)服務承諾
(11)招標文件規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10. 證明服務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文件
10.1 按照第9條規定,投標人應提交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服務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證明文件,并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10.2 投標人必須按9.1條規定的內容及格式(見第4章 投標文件格式)填報全部文件。
10.3證明服務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資料、表格和數據,以投標文件附件的形式編寫,投標文件附件和幅面應與投標文件一致,并按投標文件統一編碼及裝訂。
11.證明投標人合格和資格的文件
11.1 按照第9條規定, 投標人應提交證明其有資格參加投標和中標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11.2 投標人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應使招標人滿意,投標人必須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財務、技術能力和經驗等。
11.3在開標時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相關人員證件、保險繳費證明、相關業績的證明材料原件備查。
12. 投標函格式
12.1 投標人應完整地填寫招標文件中的投標函,說明所提供的服務。
13. 投標報價
13.1 投標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確在中標后接受服務項目時所應收取的費用。費用計算標準應參照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并在合理范圍內浮動。采購人不接受投標人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
14. 投標保證金

15.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
15.1 自開標日起90日內,投標文件應保持有效,短于這個規定期限的投標,將被拒絕。
15.2 在特殊情況下,在原投標有效期期滿之前,招標人可征得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這種要求與答復均應為書面形式如電報、傳真等。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人的這種要求。即使同意延長的投標人也不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
16. 投標文件的式樣和簽署
16.1 組成投標文件的各種資料(本須知第9條中所規定)均應遵守本條。
16.2 投標文件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并分別裝訂成冊。每份投標文件須清楚的標明“正本”或“副本”。投標文件中, 如果正本與副本不符,則以正本為準。
16.3 投標文件的正本必須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寫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樣。“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復印件。
16.4 投標人名稱應填寫全稱,不充許只填寫簡稱。
16.5 所有投標文件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署并加蓋投標人公章。
16.6 除投標人對錯處做必要修改外,投標文件不得行間插字、涂改和增刪。如有修改錯漏處,必須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
16.7 投標文件因字跡潦草或表達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標人負責。

四、投標文件的遞交
17.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7.1 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單獨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標明“正本”、“副本”字樣,這些包封再封裝在一個外包封中。
17.2 內外層包封均應:
(1)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8項注明的地址發至招標人;
(2)注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8項注明的標志字樣,以及注明“北京時間2007年01月04日下午13∶30時整之前不得啟封”的字樣,同時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名章。
17.3 如果外層包封未按第17.1、17.2條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招標人對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對由此造成提前開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絕,并退回投標人。
18. 投標截止時間
18.1 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不得遲于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截止時間。
18.2 招標人可以按第 7 條規定,通過修改招標文件自行決定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在此情況下,招標人和投標人受投標截止時間制約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應延長至新的截止時間。
19. 遲交的投標文件
19.1 按照第18條規定,招標人將拒絕接收在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遞交的任何投標文件。
20. 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但招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收到書面通知,該通知須有經正式授權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
20.2 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書應按第17條規定編制、密封、標記和發送,并應在內層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樣。
20.3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人不得對其投標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在投標截止時間(第18條)至招標人在第15條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期滿之間的這段時間內,投標人不得撤回其投標。

五、開標與評標
21. 開標
21.1 招標人將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8項規定的時間前,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8項規定的地點接受投標文件。
21.2 開標大會在沈陽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等監督下,由招標人于“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8項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主持舉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應參加開標大會,參加會議代表應簽到以證明其出席。
21.3 按照第20條規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標文件將不予開封。
21.4 開標時,查驗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招標人將當眾宣讀投標人名稱、書面修改和撤回投標的通知,以及招標人認為合適的其它內容。 招標人將作開標記錄,開標記錄包括按第21.4條的規定在開標時宣讀的全部內容。
21.5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21.5.1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密封的;
21.5.2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填寫,內容不全的;
21.5.3 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的;
21.5.4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22.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22.1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22.2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2.3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必須退出。
23. 對投標文件的初審
23.1 初審內容為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內容是否完整、文件簽署是否齊全等。
23.2招標人對投標文件的判定,只依據投標文件本身,不依靠開標后的任何外來證明。
24. 評標過程的保密性
24.1公開招標采購開標后,凡與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以及推薦意見等,均不得向投標人及與評標無關的其他人透露。
24.2在評標過程中,如果投標人試圖在投標文件審查、澄清、比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施加任何影響,其投標將被拒絕。
25. 投標文件的澄清
25.1招標人有權就投標文件中含混之處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或澄清要求。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人通知的時間、地點派技術和商務人員進行答疑和澄清。
25.2必要時招標人可要求投標人就澄清的問題作書面回答,該書面回答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的簽章,并將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25.3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26.評標
26.1 評標準備
26.2 初步評審
26.2.1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全面審核,主要審查投標人是否具備投標資格、投標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26.2.2 列出招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下列情況的屬于重大偏差:
(1)投標文件沒有按規定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和加蓋投標人公章的;
(2)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3)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4)不符合招標文件第9.1.1條要求的。
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將作廢標處理。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漏項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26.2.3 評標委員會列出合格的和有重大偏差并評定為廢標的投標文件,合格的投標文件進入詳細評審。
26.3 詳細評審
26.3.1 根據第27條所確定的評標方法,評審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后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議。
26.3.2 在詳細評標之前,評標委員會要審查每份投標文件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的程度。完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該是與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全部條款、條件和要求條件相符,沒有重大偏離或保留的投標。重大偏離或保留系指影響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全部條款、條件、要求條件或限制了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糾正這些偏離將影響到其它提交實質性響應投標的投標人的公平競爭地位。
26.3.3被確定為非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人不得通過修正或撤銷不合要求的偏離或保留從而使其投標成為實質性響應的投標。
26.3.4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作出書面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說明或證明材料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具體認定。
26.3.5 評標委員會判斷投標文件的響應性僅基于投標文件本身而不尋求外部證據。
26.3.6 評標委員會將允許修正投標文件中不構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規的、不一致的或不規則的地方,但這些修正不能影響任何投標人相應的名次排列。
26.4 定標。評標委員會依據最終評標結果,向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27. 評標方法
27.1評標將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委員會將按照評分原則進行綜合評分,將評審結果按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排名前三名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本次采購共劃分為二個品目,可兼投,但不得兼中。當投標人參與二個品目的投標時,必須在投標書中填寫選擇的中標品目。
27.2 評分指標:
27.2.1代理機構資質(5分);
27.2.2為本項目配備的人員資歷與經驗(10分);
27.2.3企業業績(30分);
27.2.4經營場所、車輛配置與技術裝備(10分);
27.2.5服務方案(25分);
27.2.6投標報價(10分);
27.2.7管理制度及銀行資信(5分);
27.2.8財務狀況及企業榮譽(5分)。

六、授 予 合 同
28. 合同授予標準
28.1 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經過對中標候選人按照推薦順序進行考察后確定每個品目一個中標人。
29.招標人接受和拒絕任何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29.1 盡管有第28條規定,招標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選擇或拒絕任何投標人中標的權力,對受影響的投標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義務向受影響的投標人解釋采取這一行動的理由。
30. 中標通知書
30.1 在投標有效期滿之前,招標人將書面通知中標人中標。
30.2 該通知書將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30.3 中標人在按照第31條規定簽訂合同后,招標人將迅速通知其它未中標的投標人。
31. 簽訂合同
31.1 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與采購人簽訂沈陽市政府采購服務合同。
32. 履約保證金
本項目無需履約保證金。
33. 腐敗和欺詐行為
33.1 定義
(1) “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 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的行為,以及影響采購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2) “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評標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采購人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人為地使投標喪失競爭性。
33.2 如果招標人認為并經有關部門查實某投標人在本合同的競爭中有腐敗或欺詐行為,則將拒絕其投標。對情節嚴重者,招標人將在一段時間內拒絕該投標人參加招標人所組織的其它招投標活動。

34. 中標服務費
本項目無需中標服務費。

第2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委托招標合同

委托人: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
代理人:
委托人與代理人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 專用條款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招標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概況如下
項目名稱:
項目地點: 沈陽市渾南新區
項目內容:
項目規模:

第二條、組成本合同的文簽訂的補充與修改協議。當補充或者修改協議有2份以上時,簽訂時間在后的補充或者修改協議的效力優先于簽訂時間在先的補充或者修改協議的效力。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標準條款。

第三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有關招投標工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等。
第四條、 項目招標范圍和招標工作內容
1、招標范圍:待簽署本合約時明確。
2、招標工作內容:招標方案及招標文件的編制(含工程量清單的編制),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文件,召開投標預備會、踏勘現場、答疑,投標樣品收取及返還,開標、評標、定標,送達中標通知書。
咨詢服務類項目的工作內容待簽署本合約時明確。
在項目招標工作結束后5日內,代理人應向委托人提供5套完整的招投標資料。
3、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權利:根據委托人的授權。

第五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項目資料及時間
委托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根據實際情況后向代理人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計劃批件;
2、規劃批件: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初步設計審定意見書;
3、已批準的設計文件;
4、有關招標的要求;
5、代理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為完成招標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六條、委托人應在收到代理人以書面方式要求其做出決定事宜的材料后1日內以書面方式做出答復。

第七條、委托人委派的代表為:待簽署本合約時明確。

第八條、招標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招標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待簽署本合約時明確。
2、項目中標人應于代理人送達中標通知書前將招標代理費一次性支付完畢。
3、項目中標人以人民幣支付給代理人。
4、代理人在招標文件中向投標人明確上述事項。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執六份,代理人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標準條款

詞語定義、使用的語言文字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在本合同中有如下含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招標的項目。
2、“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代理人為完成招標工作所組成的招標業務組織。
3、“代理人員”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4、“項目招標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委托人委托的招標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5、“項目招標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招標范圍以外的、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投標人原因,使招標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增加工作量或延長招標工作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6、“項目招標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代理人完成的工作,包括非代理人本身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標業務的善后工作及恢復招標業務的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次日零時的時間段。
8、“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次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9、“招標服務日”,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代理人完成全部招標工作所用的時間。完成全部招標工作以代理人向相關各方送達中標通知書及相關文件為標志。
10、“附加工作日”是指代理人為完成項目招標的附加工作所用的時間。
11、“額外工作日”是指代理人為完成項目招標的額外工作所用的時間。

第二條、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


代理人義務

第三條、代理人應于委托人按照專用條款第五條的約定提供文件資料后 3日內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招標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和招標方案。

第四條、對招標工作中產生或遇到的重大問題,代理人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

第五條、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代理人有義務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代理人更換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代理人為完成招標工作而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的,在招標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這些設施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委托人。
第八條、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員不得接受投標人的任何饋贈或其他經濟利益,也不得參與可能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九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泄露與招標項目、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十條、代理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主動接受監察及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委托人義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代理人支付招標代理費。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理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派的代表應當熟悉項目情況,負責與代理人的聯系并能在規定時間內對代理人要求其決定的事宜做出答復。如委托人更換代表,應提前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條、委托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應主動接受監察及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代理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招標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組織招投標活動。
2、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
3、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招標代理費用。
4、法定的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六條、在委托的招標范圍內,委托人和投標人之間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代理人提出,由代理人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代理人對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項目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全部過程(按照法律及法規規定禁止委托人參與的除外)。

第十九條、如代理人員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或者與投標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時,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更換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代理人責任

第二十條、在招標過程中,招標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書面約定的招標結束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如因代理人的過失造成委托人的經濟損失,代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累計賠償額不應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招標代理費總額(扣除稅金)。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在此限,應賠償委托人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二條、代理人對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廢標或重新招標,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擔責任。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如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代理人經濟損失,委托人除按合同約定支付招標代理費外,還應賠償因此給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代理人在處理委托業務時,由于委托人或投標人等原因造成代理人損失時,代理人有權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由于委托人或投標人的原因或非任何人的原因使招標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招標工作時間,代理人完成招標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但不能得到附加工作的招標代理費。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簽訂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招標業務時,代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該招標業務的完成時間相應順延或延長。當恢復招標工作時,應當增加一定工作日的時間用于恢復招標工作,但不能得到附加工作的招標代理費。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全部招標代理費用且代理人向中標人送達中標通知書后,本合同即終止。
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除外)。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在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終止或解除不影響各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招標代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項目中標人支付全部招標代理費是代理人送達中標通知書的前提條件。如果項目中標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招標代理費,項目中標人按日向代理人支付逾期未付部分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同時代理人對逾期送??件中明確本條以上事項。

第三十條、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導致招標工作重新進行,委托人不另行支付代理費,(僅補償招標成本)代理人對此予以確認。

第三十一條、由于投標人的過錯或者非由于任何一方的過錯導致招標工作重新進行,委托人不另行支付代理費,代理人對此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代理人向中標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列明的全部或部分費用項目或數額有異議,代理人應作出解釋,并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其它

第三十三條、如招標工作需要代理人員外出考察,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后,可在預算范圍內由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三十四條、在招標業務范圍內,如需聘請專家咨詢或協助,其費用由代理人和委托人協商約定。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招標工程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無正文)

委托人(簽章): 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簽約地:沈陽 簽約時間:

第3章 采購清單及相關要求

3.1 采購清單
3.1.1 第一品目采購清單
3.1.1.1 方案征集的代理
3.1.1.2 咨詢服務、會議服務
3.1.1.3 可研編制單位的采購
3.1.1.4 部分材料、設備采購(含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3.1.2第二品目采購清單
3.1.2.1 項目管理、勘察設計的招標
3.1.2.2 土建類施工項目的招標(含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3.1.2.3 安裝類施工項目的招標(含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3.1.2.4 配套項目的施工招標(含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3.1.2.5 部分材料、設備采購(含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3.2 相關要求
3.2.1 投標人在中標后必須獨立完成采購或招標代理工作,不得分包、轉包。
3.2.2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標人應按招標人要求完成本職工作,招標人僅提供必須的配合。由于本項目時間緊,中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該由中標人完成的工作。對此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承諾。
3.2.3中標人應完成的工作:方案的編制、招標邀請(公告)的發布、咨詢策劃、編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組織現場踏勘、開標、評標、中標通知書的辦理和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
3.2.4中標人在中標后代理招標時,對出售招標文件的收費不得違反有關法規、文件的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僅制作成本的價格體現。

第4章 投標文件格式


4.1 投標函格式

致: 沈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根據貴方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招標機構服務采購項目招標公告(招標編號:CG(Z)2006-0479),正式授權下述簽字人 (姓名和職務)代表投標人 (投標人的名稱),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份。
1.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而填寫的投標函
2.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投標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
3. 完全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據此函,簽字人茲宣布同意如下:
⑴ 我們承擔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完成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⑵ 我們已詳細審核全部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如果有的話)、參考資料及有關附件,我們知道必須放棄提出含糊不清或誤解的問題的權利。
⑶ 我們同意在投標人須知中規定的開標日期起遵循本投標文件,并在投標人須知第15條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均具有約束力。
⑷ 如果在開標后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我們將接受投標人須知第14.6條的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⑸ 同意向貴方提供貴方要求的與本投標有關的資料。
⑹ 我們選擇的中標品目: (投標人投二個標段時填寫)。



開戶行:
賬號:
與本投標有關的正式通訊地址:***
投標人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詳細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日期: 年 月 日

4.2 投標單位情況表

單位全稱
企業資質 1.等級: 2.證書號: 3.發證單位
營業執照 1.編號: 2.營業范圍 3.發照單位:
建立日期
人員構成 現有職工總數: 其中:高級職稱: 執業注冊人員: 中級職稱: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數:
行政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聯系方式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開戶銀行 名 稱: 賬號:
資金情況 注冊資金
組織機構框圖
主要裝備


4.3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4 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4.5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單位名稱:
地址:***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本人系 的法定代表人。就 項目,簽署上述項目的投標文件及合同的執行、完成和保修,簽署合同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
特此證明。


投標單位:(公章)
日 期:2007年 月 日


4.6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本授權書聲明:注冊于 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表本公司授權 (單位)的 (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項目的合同投標及合同的執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本授權書于 年 月 日簽字生效,無轉委權,特此聲明。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代理人(被授權人)簽字蓋章:

見證人簽字蓋章:

被授權人職務:

單位名稱、電話:***

地址:***
4.7 投標人情況簡介

4.8 投標人的工作業績
投標人提供近所承擔的與本次招標服務需求有關的、類似的服務業績(2004年~2006年之間)。
注:投標人可自行擴展此表,并可作必要的說明。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或委托人 招標的種類、范圍 建設 規模 合同實施時間 代理招標項目的中標額 備注

4.9 為本項目配備的人員
姓 名 年齡 性別 職務 職稱 學歷 專業 主要資歷、經驗及代理過的項目
4.10 用于本項目的主要辦公設備(自有)
設備名稱 型號 數量 備注
4.11 服務計劃

4.12 投標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一覽表

序號 規章管理制度名稱 制定時間
注: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一覽表中除了列出規章制度目錄以外,還應將規章制度詳細內容附在投標書中。
4.13 投標人所獲得的榮譽證書(復印件)
4.14 證明業績的相關資料(合同或中標通知書的復印件)
4.15 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16 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納稅證明
4.17 投標人的其他相關資料
4.18 投標報價及優惠承諾

一、 投標報價表
投標報價表
品目名稱:
序號 招標(采購)種類 單位 數量 投標報價% 計費基數 備注
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

注:1、投標人按品目分別填報。
2、第一品目的投標人只填報3.1.1.3和3.1.1.4二項的報價;其他二項因不確定因素較多,所以代理費收費標準待該種類采購項目實施時與招標人另行商議。
3、中標人在中標后代理上述項目的招標時,由于非招標人(沈陽五里河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原因致使招標失敗的,代理機構不計取費用;由于招標人原因致使招標失敗的,僅補償招標成本。

二、優惠承諾
地區導航
  • 華東: 上海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 華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 東北: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 華南: 廣東 廣西 海南
  • 西北: 陜西 甘肅 青海 寧夏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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